新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有哪些重要指标?
在与《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及《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对比中,新的卫生标准在水质卫生指标的数量与限值方面均实现了显著提升。以下为新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具体规定,彰显了其更为严格的卫生要求:
游离性余氯,控制在0.3~1.0毫克/升;
氧化还原电位,不低于650毫伏;
氰尿酸,不超过50毫克/升;
尿素,不超过3.5毫克/升;
菌落总数,不超过200CFU/毫升;
三卤甲烷(THMs),不宜高于200微克/升;
大肠菌群(CFU/100毫升或MPN/100毫升);
人工游泳池水面上方空气中臭氧(采用臭氧消毒场所)不超过0.2毫克/立方米。
这一标准体系允许经营者根据所使用的消毒剂类型,选择相应的卫生指标。毒理指标不再遵循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而是严格遵循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微生物指标的计量单位更为科学,且指标值较以往更为严格,例如,原细菌总数≤1000个/mL的标准已提升至菌落总数≤200CFU/mL。大肠菌群的原指标≤18个/L,现指标要求不得检出(CFU/100毫升或MPN/100毫升)。新标准还明确要求,沐浴用水中不得检出嗜肺军团菌。
对于公共用品用具的微生物指标,包括细菌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糖球菌、真菌总数。其中,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糖球菌均要求不得检出。真菌总数则主要针对接触脚部的鞋类和修脚工具,其限值为≤50CFU/50平方厘米。细菌总数的指标值根据公共用品用具接触人体不同部位的危险性而定,具体如下:杯具为5CFU/平方厘米,美容美发、修脚工具、棉织品为200 CFU/平方厘米,洁具及其他用品为300CFU/平方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