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是指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已开工建设的生
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严重水土流失问题的行为;或者不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
水土保持措施,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的行为。
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的快速反应,是指针对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的突发性、不确定性,相
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在短时间内做出反应,迅速、果断地做出决策,调动各方力量,动用各种资
源,以Zui快的速度制止水土流失危害的发展和扩大,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的联合查处,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整合水土保持监督
管理资源,联合行动,促进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得到及时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人为水土流失事件必须快速做出反应,及时制止水土流失
危害的发生发展,对违法行为必须快速做出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四条 对严重人为水土流失违法事件查处,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要加强与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开展联合查处,提高管理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