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01、基本条件
1.经营场所大小200平及以上
2.需3个演员备案证明(这个在区县文体局办理)
3.需8个专 业工作人员(学历要求,均购买三个月社保)
4.办公室所有设备备案
5.经营网络必须为网站经营
02、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公章
2.法人身份证资料
3.场所证明(租赁合同、产权证)
4.域名证书
5.需3个及以上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区县文体局办理)
6.专 业人员的情况说明材料(大专以上毕业证学历文凭,购买三个月以上社保)
7.专 业人员社保缴纳证明
8.设备购买凭证(10万以上)
9.业务范围说明
10.公司正规章程
11.相应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说明
12.申请表
13.其他材料
网吧申办应具备的条件
开办网吧(下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需经文化部门,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消防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表格可分别向这些部门索取(各市公安局网监部门电话附后)。
申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具备下列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 业技术人员;
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内(包括居民住宅楼、私人出租屋等),房屋夹层以及违法建筑物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和布局要求;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